按在职职工实际工资总额核定:
工伤保险缴费上限为:11394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工伤保险缴费下限为:2278.8元(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海口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属于第一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不实行浮动费率,按行业基准费率(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属于第二类或第三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在行业基准费率(职工工资总额的1%或1.5%)的基础上实行费率浮动,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海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滨三路9号市政府第二办公区16号楼4楼
电话:0898-687241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