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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低保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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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低保申请指南

办理条件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办理材料

1、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辖区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2、提供申请人家庭所有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和申请人(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各2份,以及申请人家庭成员每人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相片2张;

3、申请人向居委会填报《海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一式二份。

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2、居委会调查→3、居委会民主评议→4、居委会公示→5、民政局审核→6、公告→7、民政局确定对象发证→8、发放低保金。

办理地址

海口市龙华区民政局

地址:龙昆北路19号1号楼2楼

海口市美兰区民政局

地址:振兴路8号

海口市秀英区民政局

地址:秀华路2

海口市琼山区民政局

地址:府城镇文庄路20号

办理费用及时限

办理时限:

1、居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调查审核15个工作日;

2、市县民政部门审批15个工作日;

3、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公布评定低保对象名单;

4、5日内发放低保证。

办理费用:申办低保由民政局部门免费提供相关表证,审批后无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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